天博体育官方网站 - 【枫“铃”声音·遇见山法】法官普法 关于知情同意书你需要知道的十个问题医务人员与患者之间的信息沟通至关重要。那么,如何在确保医疗信息准确无误的同时,又能让患者充分理解并自主决策呢?让我们跟随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干警了解相关知识,共同构建和谐互信的医患关系。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在一般情况下,判断医疗过失的侵权事实主要是确定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以及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然而,在医院的医务人员违反说明告知义务,侵犯患方知情同意权的情况下,在判断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时,就需要把院方没有履行说明告知义务的事实也作为考虑因素之一。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
最有效的方式是让患方在《知情同意书》上进行签字,取得书面同意,但除了书面形式以外,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都可以作为患方作出知情同意的意思表示的佐证。
1.一般情况下,应当向患者本人进行告知。患者本人可以通过办理授权委托手续,授权委托他人代自己作出知情同意的意思表示。
2.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为了防止患方滥用知情同意权,保护医务人员的自由裁量权,真正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对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加以限制。具体如下:
1.医务人员履行了告知,但患者拒绝或放弃知情同意权,如放弃继续诊疗的决定、故意拖拉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等,不能认定医务人员侵害其知情同意权。
2.在实行传染病防治、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吸毒人员强制医疗戒毒等基于公共利益的强制医疗行为时,可以不进行告知。
3.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履行说明义务时,对需要向患者告知的内容、对象、时机、方式等具有一定的选择权。